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107年6月13日北市工水下字第1076009326號函說明,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,....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『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』至水利工程處。施工中案件如於107年4月25日前已完成屋頂版勘驗,而不及提報『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』至水利工程處,得免予提報;惟於107年4月25日後提送完工查驗案件仍應符合下列查驗標準:(1) 排水溝尺寸(寬度、深度)及數量誤差:增加不超過10%;減少不超過5%。(2) 排水流向:同原設計流向。(3) 集水井長、寬尺寸誤差:增加不超過10%;減少不超過5%,深度不得小於原設計深度。(4) 貯集滯洪池有效量體:大於等於原設計量體。(5) 排水設施之位置略為調整,未涉及排水系統變更情形、不改變排水機制。(6) 流出抑制設施(抽水設備)之設備型式、規格(含馬力及吸入口口徑、最大揚程等)、控制盤、出流管管徑與管材、電源動力供應等配套機組與計畫(或計畫所列同等品)核准相符,且設備正常運轉妥當。
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107年6月13日北市工水下字第1076009326號函說明,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,....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『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』至水利工程處。施工中案件如於107年4月25日前已完成屋頂版勘驗,而不及提報『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』至水利工程處,得免予提報;惟於107年4月25日後提送完工查驗案件仍應符合下列查驗標準:
回覆刪除(1) 排水溝尺寸(寬度、深度)及數量誤差:增加不超過10%;減少不超過5%。
(2) 排水流向:同原設計流向。
(3) 集水井長、寬尺寸誤差:增加不超過10%;減少不超過5%,深度不得小於原設計深度。
(4) 貯集滯洪池有效量體:大於等於原設計量體。
(5) 排水設施之位置略為調整,未涉及排水系統變更情形、不改變排水機制。
(6) 流出抑制設施(抽水設備)之設備型式、規格(含馬力及吸入口口徑、最大揚程等)、控制盤、出流管管徑與管材、電源動力供應等配套機組與計畫(或計畫所列同等品)核准相符,且設備正常運轉妥當。